《意见》要求,福建省各级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省级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对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补偿。从2008年起三年内,对为中小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8%。的比例补偿;对为中小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5%。比例补偿。